答:拟购单价100万元以上设备、车辆更新或新购及批量采购货物总价100万元以上需提前申报新增资产预算,一般为每年的7月中旬左右申报下一年度预算(具体以当年教育部下发的通知为准)。请各单位根据要求,登录eHall网上办事大厅“新增设备、车辆、货物预算申报”系统进行填报。如未上报、无批复将无法纳入下一年度购置计划。申报新增资产预算时,应对本单位同类仪器设备机时利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避免重复购置。100万元以上设备申报并获批后,后续采购事项将根据新增资产批复编码对应采购。
答:购置单台件仪器设备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进口为3万美元以上)的应当履行专家论证程序,专家论证会由各购置单位自行组织。召开论证会时,购置单位需准备“复旦大学拟购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等材料供专家讨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答:论证会主要围绕拟购设备的科学性、共享性、预算及运行成本和仪器共享分类等方面组织论证,采用购置单位汇报,专家组提问方式进行。如进口设备则需阐明进口理由,专家组出具《复旦大学拟购大型仪器设备专家论证意见表》并对其论证意见负责,意见表中专家须明确设备的进口建议和理由和仪器共享分类。一旦经论证通过,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采购需求,则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答:论证会专家组成员由购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在相关领域内有影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科研、技术或管理专家。建议更多地邀请校外、院系外专家参加论证会,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人民币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进口的为3万美元以上,不满7万美元),专家数不少于3人;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进口的为7万美元以上,不满14万美元)的,专家数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进口的为14万美元以上)的,专家数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4人。专家须为非采购单位人员,采购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答:为避免重复购置和低效运转等情况,各单位在拟购大型仪器设备时,应对校内外同类设备分布情况进行充分调研,重点了解校内同类设备的分布和使用情况,避免造成资源浪费。申请人可注册登录“复旦大学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点击“仪器目录”查询校内同类设备,设备使用机时可详询仪器具体保管人。若校内有同类设备,请正确填写使用单位名称、设备编号、机时数等信息,对应勾选“是”;如没有同类设备,则勾选“否”,并充分说明拟购置理由。大型仪器设备年使用机时数一般不少于800小时。
答:(1)论证报告填写人不得作为论证意见表内专家成员。
(2)论证报告和论证意见表需签字盖章,论证意见表落款日期不得早于论证报告落款日期。
(3)论证报告中校内同类设备分布和使用情况需认真填写
(4)仪器设备总功率超50kW、有燃气或特殊用水需求的须经总务处审批;若设备安置地点属于未交付楼宇的,总功率超50kW、有燃气或特殊用水需求的,须经基建处审批。
(5)共享服务计划部分请根据拟购设备正确选择“仪器类型”和“主要使用方向”,并阐述类型和方向的选择理由。
(6)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品名与提交统一采购申请时保持一致。
答:学校购买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具体金额、数量和性能要求需遵循《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规格和性能指南》,具体见资产管理处网站规章制度。配置设备应考虑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不得配置高端设备。配置办公家具则应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久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答:(1)各申购单位要开展自查,对于本单位已有同类设备且机时不饱满的,原则上不同意购置。
(2)使用规范的仪器设备名称,否则将影响专家判断。
(3)不能刻意将仪器拆分或打包进行申报。
(4)填写规范的仪器设备型号和规格,并且尽可能详细。
(5)申购仪器设备的用途一定要详细,以便专家能够做出准确判断。
(6)如果本单位或本地区有相同和类似的仪器设备,必须准确描述所申购仪器和存量仪器的区别与联系,否则专家会建议通过共享解决。
(7)仪器申报的报价不能虚高,应进行充分调研后再进行报价。
(8)对于申报的仪器设备为“…系统”或者“…平台”的,必须写明“系统”或“平台”包含的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并且说明这些仪器设备不能分开申报的详细理由。否则只是笼统地描述设备名称为“…系统”或者“…平台”,专家将有可能判断为刻意打包。